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远安**北京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上海远安**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远**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4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远**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必须变更的事实,履行期限应予变更,原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应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而非《合同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朝**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远**司的再审请求。涉案房屋所在地方现在是搁置状态,按照远**司和朝**司的约定,朝**司得到拆迁补偿款以后才能给远**司,但现在朝**司也没有拿到拆迁补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远**司与朝**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远**司与朝**司约定,朝**司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再行支付远**司补偿款,现朝**司并未收到拆迁补偿款。远**司主张政府暂停拆迁行为,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要求对双方之间关于补偿款支付时间进行变更,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远**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远**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远安**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