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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叶*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33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10月,牛**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叶*系邻居关系。2015年8月,叶*对其房屋进行翻建,之前我的房屋后是一个公用的院子,但叶*在这次翻建后,将公用的院子全部占为己用,盖了自建房。甚至在盖房过程中将我及邻居家的后房檐全部砍掉,盖了二层楼,导致现在的雨水全部灌入我家的卧房,更无法打开后窗,影响了我家的通风及采光。就叶*违建一事,我及邻居找城管和居委会进行协调,要求叶*拆除违建,恢复公用院子的原状。城管在2015年9月21日张贴公告要求叶*择日拆除违建。叶*收到拆除通知后只将二层拆除,但违建的一层仍没有按时拆除。就此事我找叶*多次协商,但叶*仍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甚至在我家后窗附近搭建厕所。我认为,叶*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叶*拆除在我承租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北巷17号13号房屋后私自搭建的违建房屋;本案的诉讼费由叶*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判决:驳回牛**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牛**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本院审理期间,牛**表示愿意与叶*通过协商解决诉争纠纷,申请撤回对叶*的起诉。叶*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案中,牛**在二审期间表示愿意与叶*通过协商解决诉争纠纷,申请撤回对叶*的起诉,叶*对此表示同意。牛**申请撤回起诉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336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牛**撤回对叶*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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