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6)宁0323执68号杨**与宁夏盐**有限公司、稳**(北京)**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划拨、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盐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1669.38元,诉讼费916元,执行费525元,共计43110.3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稳恩佳力佳(北京)石油化**司银行账户有存款,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稳恩佳力佳(北京)石油化**司银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