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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赴任辛庄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王**共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8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东土地4亩,合同期限50年。后原告将土地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在建围墙时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超占土地2.4亩。现原告要求被告对于超占的土地予以腾退,但被告至今不予腾退。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其多占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土地2.4亩予以腾退。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东土地4亩(东西宽30米,南北长90米,但未约定具体四至范围),但被告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另外,经现场勘验涉案土地现由案外人使用,且实际占用人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上述事实有公证合同书复印件和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占用的土地面积实际超过合同约定的4亩,现原告要求腾退,本院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对于被告超占土地的现状负有责任,故在腾退土地的过程中,以有利生产和方便被告生活为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超过合同约定面积(东西宽三十米,南北长九十米,面积四亩)占用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的土地予以腾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陈*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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