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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星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明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农庄(以下简称御林汤*农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明星申请再审称:宋明星与御林汤泉农庄存在劳动关系,但御林汤泉农庄未按法律规定给宋明星缴纳社会保险,宋明星上班期间被第三人打成重伤,自2012年8月12日至今住院治疗,由于御林汤泉农庄未给宋明星上社会保险,导致宋明星无法享受社保基金先予垫付的权利,至今宋明星已花费百余万元,生活极困难,拖欠了巨额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实施,效力高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宋明星作为御林汤泉农庄的职工,御林汤泉农庄却未依法为宋明星缴纳社保,当宋明星遭受第三人侵害后,因第三人不能支付宋明星的相关医疗费用,导致宋明星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权利,这一切都是御林汤泉农庄无视法律未给宋明星上社保造成的,对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错误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确认双方自2011年2月21日建立劳动关系正确,证据充分。宋明星受到的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第三人侵权造成,生效刑事判决已判令第三人赔偿,现宋明星提出的要求御林汤泉农庄赔偿相关医疗费一节,缺乏依据。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明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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