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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吴**、吴**、吴**、吴**、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2003年11月21日的《声明》形成时吴**还没有去世,一、二审法院认定上述《声明》形成时吴**已经去世,是认定事实错误;2.2000年时吴**书写遗嘱时精神状况正常,二审法院采信吴**、吴**、吴**、吴**、吴**的意见,是事实认定错误;3.一审法院在2014年对王**作笔录时,其精神状况已经不正常,对其证言一、二审法院不应采信;4.吴**在2000年、2003年的《声明》上的签名是其本人书写的,一、二审法院未予认定。综上,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提出代书人王**精神状况不正常,其证言不应采信的意见,但未就其该项意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一、二审法院根据王**的证言,做出相应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结合代书人的证言,就遗嘱效力所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正确。吴**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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