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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整字(2013)0637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并于2016年2月1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浙土整字(2013)0637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该诉讼请求已为本院审理的(2015)浙台行初字第96号案件的诉讼请求所包含,而该案已经浙江**民法院作出(2015)浙行终字第598号行政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的裁判所羁束。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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