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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