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常学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0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常学政负担60元(已交纳),由乔**负担903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乔**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