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常学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常学政负担15元(已交纳);由马**负担161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