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学会、罗**、罗*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二龙岗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学会、罗**、罗*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学会、罗**、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荆学会、罗*、罗超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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