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四十二元,由原告谷**负担二十五(已交纳),余款三千一百一十七元退还原告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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