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之委托代理人刘**、方成龙,被上诉人百荣投资控股**公司、百荣世**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1月,李**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百荣世**限公司(下称百荣**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签订了编号为BR租赁字第K20-0180号《百荣世贸商城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承租该公司管理的四层A-176、A-177号商铺。2008年12月31日,我与百荣**公司、百荣投**限公司(下称百**公司)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出租合同主体变更为百**公司。我一直依约履行合同,但2012年春节后,百荣**公司、百**公司开始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干扰甚至迫使商户停止经营。2012年5月,百荣**公司、百**公司要求强行违法解除合同,让我立即停止营业,并于2012年6月4日将解除合同通知张贴到我承租的铺位门上。我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但百荣**公司、百**公司仍于2012年6月6日晚组织相关人员打砸抢了我承租的铺位。我曾于2012年7月起诉要求确认上述解除通知无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但百**公司仍拒绝与我继续履行合同,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现起诉要求判决百荣**公司、百**公司赔偿2012年6月7日至2025年8月17日期间的商铺租赁经营权损失600万元。

一审被告辩称

百荣**公司、百荣投资公司辩称:我们与李**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经过法院生效判决处理,我们已经赔偿了李**相关的经济损失,其再行起诉没有依据,不同意其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李**要求百荣**公司、百**公司赔偿其“租赁经营权损失”的诉请。首先,李**该项诉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所谓“租赁经营权损失”与李**先前诉讼中主张过的“租金溢价损失”、“净利润损失”等存在竞合,且李**并未指出三者存在本质区别,考虑到法院在先前的生效判决中已经综合各种因素酌定了百**公司应付李**的赔偿金额,故李**现再次就同一违约行为提出无本质区别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李**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商铺租赁经营权系独立的物权,与先前诉讼中的“租金溢价损失”、“净利润损失”诉讼请求不同,可通过拍卖、转让、抵押等方式获得利益,故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百荣**公司、百荣投资公司均同意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判令百荣投资公司赔偿因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给李**造成的相应损失。本案中李**提出的“商铺经营权损失”与其先前诉讼中主张过的“租金溢价损失”、“净利润损失”均是基于其因丧失涉案商铺的经营使用权利而要求的赔偿,且李**对涉案商铺的自营或转让行为不能并存,故其上述几项诉讼请求本质上存在竞合,利益救济方式上具有同一性。在生效判决已经支持其涉案商铺相应损失的前提下,李**在本案中就百荣投资公司的同一违约事实再次要求赔偿损失,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再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4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