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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百*投资控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百*投资控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成龙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6日签订了编号为NO.AF4A15-00006的《百荣世贸商城商铺租赁合同》,原告承租被告所有的×号商铺,原告一直依约履行合同,已交纳租金至2013年4月30日,但被告于2012年6月6日晚组织相关人员打砸抢了原告承租的铺位,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原告曾于2012年6月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发出的解除通知无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仍拒绝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12年6月7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商铺租赁经营权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经过生效法院判决处理,被告已经赔偿了原告相关的经济损失,原告再行起诉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李**(乙方)与百*投资公司(甲方)签订《百*世贸商城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NO.AF4A15-00006),合同约定李**承租百*一期×号商铺经营裤装,商铺面积为17.1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

2012年6月4日,被告向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以李**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6月6日,李**向百荣**公司送达了《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告知书》。6月7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李**承租的店铺拆除。后,李**于6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于2012年6月4日向其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7月20日,本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07816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被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李**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3年6月6日,李**曾再次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其179号商铺租金47148.48元、会员费10000元及利息7680元、电费20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店铺装修损失31815元、物品损失72465元、净利润损失1850000元及租金溢价损失1020000元。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做出(2013)东民初字第0837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李**商铺租金及综合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四万七千一百四十八元四角八分、会员费人民币一万元整、电费人民币五百元整;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相应损失人民币十万八千五百五十元四角并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李**后又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10月裁定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上述事实,有合同、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李**要求被告赔偿其“租赁经营权损失”的诉请。首先,原告该项诉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所谓“租赁经营权损失”与原告先前诉讼中主张过的“租金溢价损失”、“净利润损失”等存在竞合,且原告并未指出三者存在本质区别,考虑到本院在先前的生效判决中已经综合各种因素酌定了被告应付原告的赔偿金额,故原告现再次就被告同一违约行为提出无本质区别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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