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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