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富**有限公司与北京环球佳*医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富**有**(以下简称富**公司)诉被告北京环球佳*医疗投资咨询有**(以下简称环球佳*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闫永廉、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公司委托代理人卢*,被告环球佳*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富**公司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是中国台湾的图像服务提供商,其经营的“IMAGEMORE”品牌创意图像在全球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我公司是富**公司在上海的关联企业。依据富**公司与我公司的约定和授权,我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富**公司图像、影视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同时唯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被告**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在其名为“君陶会”的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权利的图像一张,图像编号为12259012(以下简称涉案图片),内容为茶。环球佳**司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该幅作品的著作权权利,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编号为12259012图像的著作权;2、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4、被告**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环球佳**司辩称: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我公司对该图片的使用属于非商业使用,没有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律师费过高,法律依据不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富**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富**公司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公司授权富**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富**公司授权富**公司对于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富**公司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包括起诉/应诉/上诉、调查/提供证据、提出诉讼保全、和解/调解、签署/接收/转递有关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等)、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3、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5年7月24日,富**公司和富**公司在上海市长宁区签订了《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富**公司将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多幅图像胶片交付给富**公司,并明确:1、该图像胶片的所有权属于富**公司所有,富**公司现将该图像胶片交予富**公司持有、使用与管理;2、该图像的著作权属于富**公司所有,双方确认,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富**公司是唯一一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图像办理第三人使用许可的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该图像的著作权,富**公司是唯一有权请求追究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主体。

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由富**公司经营,该域名于1999年12月13日被申请注册。涉案图片展示于该网站上,显示拍摄日期为2000/2/2,网络发表日是2000/6/1。该图片下方显示有“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数位影像**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

环球佳**司在其名为“君陶会”的新浪微博(网址为http://weibo.com/2547534745/zq8QEkL5W#_×××)网页上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图片下方显示“2013-4-1来自皮皮时光机”。2015年4月23日,富**公司申请江苏**山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环球佳**司对于其官方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及图片的一致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该微博是其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环球佳**司不参与微博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编辑,微博内容不涉及任何广告信息。

富**公司为证明涉案图片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9月17日与北京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功典公司)签订的《图片订购合同》、联行来账凭证及相应的发票,合同所涉图片编号为A106077的图片,单图单次的使用费为10000元。合同未对图片的使用方式进行约定。同时,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广东省**民法院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书。环球佳**司认为图片订购合同及约定价格对本案无参考价值,深圳**民法院的判决亦不具有参考意义。同时,提交了北京**民法院和北**阳法院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书,证明富**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另,富**公司就其主张5000元律师费提供了相关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和发票。

富**公司委托北京信**代理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环球佳**司发出维权函,要求其停止侵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后函件被退回。环球佳**司表示未收到过此函件。

上述事实,有上**证协会出具的沪公协核字第0000922号证明书和沪公协核字第0000176号证明书、《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涉案图片胶片、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1913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展示的内容以及涉案图片的胶片,本院确认富**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富**公司通过与富**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富**公司有权就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使用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同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富**公司对该图片的著作权。虽然环**公司辩称其官方微博系委托第三方管理,涉案图片可能系第三方管理机构在互联网上获得,但未能就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提供证据。环**公司作为新浪微博“君陶会”的所有者,对微博中使用他人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因系委托第三方管理而免责,其作为涉案图片的实际使用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环**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认可。富**公司要求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虽富**公司提供了与案外人所签订的《图片订购合同》,但该合同许可使用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亦未约定图片的具体使用方式等,故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不能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富**公司和环**公司提供的法院生效判决书,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亦无法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的使用方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环球佳*医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新浪微博“君陶会”中使用编号为12259012图片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环球佳*医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环球佳*医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5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环球佳*医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