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富**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特公司)与被告北京**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司)、被告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辞书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特公司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京**司、被**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均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特公司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以下简称富**公司)是中国台湾的图像服务提供商。原告上**特公司是其在上海的关联企业。根据原告和富**公司的约定与授权,原告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富**公司图片、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同时唯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2015年1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京**司在销售《新世纪老年百科全书》图书,该图书由被**出版社出版发行。辞书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A008067图像。被告京东的销售行为和四**书的出版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权使用了原告编号为A008067图像的《新世纪老年百科全书》图书;2、请求判令被告京**司停止销售有侵权使用原告编号为A008067图像的《新世纪老年百科全书》图书;3、请求判令被**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4、请求判令被**出版社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5、请求判令被**出版社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京*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第一,我司即京*商城网站所有者,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不是著作权侵权的相对方;第二,我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辞书出版社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胶片中的照片与我公司出版图书中的照片不是同一张照片;第三,《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未经过公证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四,网站上的图片与其胶片中的图片是否同一张,无证据证明;第五,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有待查证;第六,胶片的拍摄时间未证明;第七,涉案图片不符合作品构成的“独创性”,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八,原告所谓的照片已经发表,我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照片,不构成侵权;第九,我公司系合理使用图片;第十,我公司无侵权的过错;第十一,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不合理,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图片的权属

《财团法人台湾**中心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显示:1999年12月13日,富**公司申请注册了imagemore.com.tw域名,有效使用期至2021年1月23日,其右上角亦以签章和手写的方式注明“使用地区: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该证明依法进行了公证认证和查证核对。经现场勘验显示,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展示有涉案编号为A008067的图片,并显示拍摄日期为1999/11/19。该图片下方显示有“著作权声明: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数位影像**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有限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

2010年11月15日,富**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上**特公司授权就富**公司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公司授权上**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对于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富**公司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得著作权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富**公司均授权上**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3.本授权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证明经台湾**法院公证机构出具(2010)北院认字第007-001523号公证书公证,亦经上**证协会认证。

2015年4月10日,富**公司和原告**特公司签订了一份《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富**公司将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8张图像胶片交付给上**特公司,并明确:1、以上图像胶片的所有权属于富**公司,富**公司将该图像胶片交予上**特公司持有、使用与管理;2、以上图像胶片的著作权属于富**公司,双方确认,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上**特公司是唯一一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图像办理第三人使用许可的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该图像的著作权,上**特公司是唯一有权请求追究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主体。

庭审中,原告上**特公司向法庭出示了涉案图片的胶片原件,内容为象棋。

二、关于被控的侵权行为

2015年1月8日,上**特公司通过京东**出版社出版的《新世纪老年百科全书》图书一册,书号为ISBN978-7-80682-465-8,定价为88元。经当庭比对,该书版权页后的彩色插图中含有象棋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内容、构图细节、图片颜色基本一致。

上**特公司出示购买《新世纪老年百科全书》的京东JD.COM购物清单及购书发票一张。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

上**特公司为证明其图片市场价格提交了一份图片订购合同及相应发票。上述证据显示:上**特公司曾于2010年9月17日以单次单幅10000元的价格许可北京神**有限公司(简称神州功典公司)使用编号为A106077的图片,但该图片订购合同中并未显示神州功典公司使用图片的方式。

上**特公司为证明相关案件的判决赔偿标准,向法院提交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

另查,上**特公司就其主张5000元律师费提供了相关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和发票。

以上事实,有台湾地区公证书及上**证协会核对证明、网络域名注册证明、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网页打印件、辞书出版社杂志《新世纪老年百科全书》、京东购物清单及发票、图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知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富**公司在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展示的内容、富**公司给富**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和上海富**公司持有的涉案图片的胶片等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富**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该著作权取得时间不迟于1999年11月19日。根据富**公司对上海富**公司的授权,上海富**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以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被告辞书出版社质疑上海富**公司对涉案图片著作权的合法性,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定上海富**公司有权就涉案图片提起诉讼,对被告辞书出版社的此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被告辞书出版社系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方,应对其出版发行图书的文字及图画内容的著作权承担责任。经本院对涉案图片与原告主张拥有著作权的图片比对,两者图片内容、构图细节基本一致,为同一图片。被告辞书出版社质疑胶片中的图片与网站上的图片以及其图书中使用的涉案图片是否为同一张照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辞书出版社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虽然被告辩称涉案图片系其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所得,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是法律明确赋予作品使用人的一项义务。如果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应事先征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人对于互联网上来源不明、无法确定权利归属以及著作权人意愿的作品,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不予使用,而不是持放任态度。本案中,辞书出版社作为媒体,在图书的出版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在无法确定涉案图片作者及未征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出版的图书中使用涉案图片,在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同时被告辞书出版社辩称其在图书中使用涉案图片系合理使用,但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被告辞书出版社在使用上述涉案图片时并未指明图片作者的姓名,故其作为该图片的实际使用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对辞书出版社有关“系合理使用图片、无侵权过错”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出版社在出版发行的杂志中使用了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并未经过富**公司或者原告上**特公司的许可,侵犯了富**公司的著作权,应当向原告上**特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辞书出版社辩称原告索要赔偿过高,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上**特公司曾以单幅单次10000元的价格许可案外人使用其图片,但其许可使用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且在图片订购合同中也未明确案外人使用图片的方式。一般来说,图片品质、用途、交易对象等因素均会对图片使用费产生影响,故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依据。对于被告的此项抗辩本院予以采纳。由于以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上**特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本院综合考虑必要性、关联性、合理性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另,原告委托代理人庭后书面确认被告京**司已停止销售涉案图书,故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上述申请理由正当,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京**司的起诉。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上**特公司购买涉案侵权图书时间为2015年1月8日,故可以认定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至少持续到了2015年1月8日,原告自此日期后两年内起诉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出版社关于“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京**司、被**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包含涉案图片的《新世纪老年百科全书》一书;

二、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四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由四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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