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八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