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四川文**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四川文**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八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