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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有限公司与被李傲然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有限公司与被李傲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承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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