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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理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下称“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理公司(下称“黄土岗公司”)、北京**有限公司马家楼桥分公司(下称“万**家楼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773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黄**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万**家楼桥分公司系万**公司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黄**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与万**家楼桥分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万**家楼桥分公司租赁黄**公司3.89亩土地及地上物用于商业经营,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上述合同已到期,双方未续约,而承租方未交还租赁的土地及地上物。黄**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公司、万**家楼桥分公司腾退租赁的土地及地上物,向黄**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后的使用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向万**公司、万顺成*家楼桥分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万**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在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广益街26号,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租赁标的物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地亦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万**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万**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773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黄土岗公司、万顺成*家楼桥分公司对于万**公司的上诉,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土岗公司在与万**家楼桥分公司签订租赁涉案土地及地上物的《租赁合同》后,因万**公司、万**家楼桥分公司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腾退租赁物而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万**公司、万**家楼桥分公司腾退涉案土地及地上物并支付2015年1月1日后的使用费等,故本案属合同之诉,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本案中,黄土岗公司主张的租赁标的物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应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该公司选择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万**公司所提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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