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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及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童*在本市海淀区永泰庄路永泰西里小区东门外,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由南向北倒车行驶时,将被害人姚*(女,殁年82岁)撞倒,致其因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双肺挫伤死亡。事故发生后,他人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童*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童*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为全部责任,姚*无责任。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童*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童*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取保候审决定书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童×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谅解,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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