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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管理中心展览路管理所与北京金**西城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西**管理中心展览路管理所(以下简称展览路房管所)与被告北京**西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分公司)、被告北京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产公司)、第三人北京市西**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以下简称西城供暖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览路房管所之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金泰**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北京**产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蔡**、张*、第三人西城供暖所之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展览路房管所诉称:1987年1月,我单位与金泰**分公司的前身**炭公司、北京**产公司的前身北京市**开发公司签订《移交新建宿舍楼的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即西**炭公司与北京市**开发公司)一次性向乙方(即展览路房管所)缴纳十年的取暖费,按每年每平方米4.51元计算,共计人民币236534.61元。一次性交费后,甲方永不再向乙方交付任何取暖用费,按原供暖面积开始免费供暖”。1992年,供暖工作移交第三人西城供暖所。我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03年供暖已经改为天然气供暖,每平方米的供暖费为30元,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损害了我单位的合法利益,即侵害了国家利益。如果长期欠缴供暖费,造成停暖,也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通过签订协议谋取巨大利益,协议显失公平。因此,起诉要求判决《移交新建宿舍楼的协议》第四条无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金泰**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前身为西**炭公司。北**馆路原xx号是西**炭公司与北京市**开发公司合建。1987年楼房建成后与展览路房管所协商,将此楼交付展览路房管所管理,我公司负责保修一年,一次性交付展览路房管所维修费16000元及十年的供暖费,展览路房管所不再收取任何供暖费用。三方签订的协议不是供暖协议,供暖仅是协议中涉及的一部分内容。协议第四条不是孤立的条款,是涉及双方利益的一部分。甲方的义务是移交宿舍楼、交付16000元的维修费及十年的供暖费,乙方的义务是不再收取供暖费。协议是三方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有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产公司辩称:对于合同的签订情况及履行情况,我公司已经无法核实。原告主张协议第四条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西城供暖所称:我单位现无法追缴供暖费,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的前身为西**管局展览路房管所,被告**城分公司的前身为西**炭公司,被告北京**产公司的前身为北京市**开发公司。1987年1月,西**炭公司(甲方)、北京市**开发公司(甲方)与西**管局展览路房管所(乙方)签订《移交新建宿舍楼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为“为了加强对新建楼房的管理,甲方将展览路自筹资金自建六层砖混楼房一幢,无偿移交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宿舍楼概况:坐落地址北**馆路原xx号;建筑面积5244.67平方米;结构砖混;房屋套数90套;层数6层;建设单位西**炭公司80%、北京**总公司20%;施工单位……二、甲方将此楼交付乙方管理,甲方除负责保修一年外(保修截止日期为1987年9月30日)并一次性付给乙方维修费16000元。三、甲方享有第一次分配住户的权利,乙方可定租到户。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缴纳十年的取暖费,按每年每平方米4.51元计算,共计人民币236534.61元。一次性交费后,甲方永不再向乙方交付任何取暖用费,按原供暖面积开始免费供暖。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维修工休息室平房二间。六、门前甬道、门户号码、邮报箱均由甲方日后配齐。七、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承担该楼之其他任何义务和费用。”《移交新建宿舍楼的协议》由北京市**开发公司地用拆迁科、北京市西**炭公司、北京**屋管理局展览路管理所盖章。协议签订后,三方按约定履行了协议。后展览路房管所将供暖工作移交给第三人西城区供暖所。

上述事实,有移交新建宿舍楼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分别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移交新建宿舍楼的协议》第四条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判决《移交新建宿舍楼的协议》第四条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市西**管理中心展览路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市西**管理中心展览路管理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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