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北京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何光明等与何*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航**有限公司与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城**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城**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北京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北京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北京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