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北京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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