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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美国**公司(简称微芯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8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2014年8月12日,上诉人微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宝荃以及委托代理人杨**、许**,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龙*、王**,原审第三人上海海**限公司(简称海**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邱*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第200720177184.4号名称为“比较电路和微处理器芯片”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9日,专利权人为海**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比较电路,包括比较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输出参考电压信号的电压参考电路,所述电压参考电路的输出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电压参考电路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电压参考电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通断操作和/或控制所述电压参考电路输出电压值的参考电压源配置寄存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与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电连接的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以及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所述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电连接,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入、输出端电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任一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控制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模式控制位。

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任一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比较器的结果反相操作的结果反相控制位。

7.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任一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根据输入信号的比较结果控制所述比较器输出结果的输出结果控制位。

8.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任一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切换选择比较器反相输入端所连接的端口的输入切换控制位。

9.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任一比较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之间,设有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电连接,用于在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控制下实现闭合操作的开关。

10.一种微处理器芯片,包括控制单元、控制总线和数据总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微处理器芯片上设置有比较电路,所述比较电路包括:

比较器;

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数据总线相连;

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通过所述控制总线与所述控制单元相连。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输出参考电压信号的电压参考电路,所述电压参考电路的输出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电压参考电路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电压参考电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通断操作和/或控制所述电压参考电路输出电压值的参考电压源配置寄存器,所述参考电压源配置寄存器通过所述控制总线与所述控制单元相连。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与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电连接的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以及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所述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电连接,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入、输出端电连接,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端还与所述数据总线电连接。

14.根据权利要求10~13所述的任一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控制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模式控制位。

15.根据权利要求10~13所述的任一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比较器的结果反相操作的结果反相控制位。

16.根据权利要求10~13所述的任一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根据输入信号的比较结果控制所述比较器输出结果的输出结果控制位。

17.根据权利要求10~13所述的任一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设置有用于切换选择比较器反相输入端所连接的端口的输入切换控制位。

18.根据权利要求10~13所述的任一微处理器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端与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之间,设有与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电连接,用于在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控制下实现闭合操作的开关。”

2011年4月2日,微芯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其中对比文件1系《PIC18Fxxx单片机原理及接口程序设计》,刘和平、刘*、余**、政**编著,北京**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2次印刷,复印件共7页;对比文件2系《PIC全系列单片机原理与开发》,蔡**、杨**、伍**、钱玮编,中国**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7页。2011年5月3日,微芯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了无效理由,同时补充提交了对比文件2的复印件。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后,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进行了转文。2011年7月25日,海**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1年11月16日,微芯公司与海**司均出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的口头审理。2012年6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9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8918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审查文本

第18918号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二)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非专利文献,海**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亦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真实性的瑕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2001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1、关于实施例一

微芯公司认为:(1)“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中“对应连接”指的是怎样的连接不清楚;(2)“控制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的描述不清楚;(3)“控制比较器C1的结果反相操作”的描述不清楚。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关于意见(1):说明书中的“比较器”、“比较器的输入端”、“比较器的输出端”和“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其含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在提及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对应电连接的技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其所对应的连接关系。此外,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二(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第5页第1段,表1,附图2)中在实施例一的基础上进一步给出了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通过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中的多路选择开关与各端口之间的一种优选连接关系。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本专利说明书优选实施例的解释说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技术手段完全是清楚,可实现的。

关于意见(2):如前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是清楚的。此外,“切换连接”这一术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也是清楚,即对相应的连接关系进行切换。本专利说明书通过实施例二已经在实施例一的基础上进一步举例说明了通过多路选择开关实现各种切换连接端口的优选方案。因此,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解释说明,可知“控制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的技术手段清楚,可实现。

关于意见(3):微芯公司关于此项的主张不成立。

2、微芯公司关于本专利实施例二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四)关于2003年2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关于权利要求1

(1)微**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连接关系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

(2)微芯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中“用于控制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比较器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的“切换连接”含义及如何实现“切换连接”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

(3)微芯公司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比较器主要用于输入信号(比如电压信号)的比较,并输出比较器结果。“比较器工作模式”作为新概念,所指的具体含义是不清楚的。即使按照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对“比较器工作模式”的说明,即将该“比较器工作模式”解释为“比较电路的工作模式”,那么“控制比较器工作模式”与“控制…切换连接”的关系不清楚。因为从被请求专利的说明书对“比较器工作模式”的说明可以看出,控制比较器工作模式就是控制比较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端口的连接。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记载了“上述技术方案可通过设置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来实现对比较电路工作模式的控制,具体可以通过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控制对输入信号的切换,从而实现可以选择、比较不同的输入信号,还可以通过与比较器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对比较结果进行适当处理和输出”。其中实施例二也对工作模式的含义进行了具体地解释说明。同时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二对“比较器工作模式”的说明中(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3段,表1)不仅涉及了端口连接关系的切换控制,还涉及了例如输出结果反相等其他控制。所以,微芯公司据此指出“控制比较器工作模式”与“控制…切换连接”的关系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能被接受。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9。由于权利要求1并不存在微芯公司所述的不清楚的缺陷,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存在上述不清楚的缺陷,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微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4、微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5、微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8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6、微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关于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微芯公司认为:如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一段所述,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比较电路,能够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且集成度高,硬件结构简单,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能够适应不同电子产品的需求”。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以下技术特征是其必要的技术特征:(1)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2)比较器的输入端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出端电连接,比较器的输出端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3)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根据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设置来将比较器的同相和反相输入端分别与端口PA0-PA3,地电压、参考电压相连接。但是,独立权利要求1和10中没有限定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其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如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比较电路,能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且集成度高,硬件结构简单,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能够适应不同电子产品的需求”。又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段所述“本实用新型的再一目的是提供一种微处理器芯片,集成有比较电路,能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且集成度高,硬件结构简单,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该微处理器芯片集成度高,能广泛适应于各个领域的多种电子产品”。

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和10分别记载了比较电路的技术特征,即“一种比较电路,包括比较器,还包括: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正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所述:上述(比较电路)技术方案可通过设置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来实现对比较电路工作模式的控制,具体可以通过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控制对输入信号的切换,从而实现可以选择、比较不同的输入信号,还可以通过与比较器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对比较结果进行适当处理和输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0中通过设置如上结构的比较电路,已经能够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微芯公司指出的所缺少的三个技术特征,并非解决本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二具体说明了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各个端口,以及与比较器的同相输入端和反相输入端之间的连接关系,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实施例二中的具体对应连接关系仅为优选实施例。本专利的比较电路技术方案完全可以设置其他的连接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0已经限定了“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而比较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具体连接哪个端口并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0中,已经明确提到了比较器、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和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等技术特征,并且也明确地指明了其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和10已经包含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且能够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其均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关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1、微芯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4

(1)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4限定“以及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所述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电连接”。其中“/或”涉及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输入端口、输出端口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表示具有“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其中之一即可,但是,说明书的实施例中同时具有“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输入输出双向端口”。所以“或”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第4段最后3行记载了“比较器和输入、输出端口的数量并不限于上述技术方案,只要能够为在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控制下为比较器提供输入信号,并将比较器的比较结果进行输出即可”。即,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了使得信号可以输入,以及比较结果可以输出的端口。因此,对特征“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中“或”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可以确定: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属于是两两任意组合的方式来进行设置。因此其可获得说明书的支持,微芯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2)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4限定“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入、输出端电连接”。而在说明书中,比较器的输入端和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出端电连接,比较器的输出端和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输入端电连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微芯公司的该项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微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6、7、9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主张均不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10

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0、13-17、18的无效理由分别与上述权利要求1、4-7、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相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0、13-17、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微芯公司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被接受,具体理由可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4-7、9的第3.4.1-3.4.6部分的分析。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7、9-10、13-16、18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七)关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1、关于权利要求1-9是否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比较电路。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PICmicro中档单片机,如PIC16CXXX,其公开了如下内容:第145页第5章5.15节第1行公开了比较器模块包括两个模拟比较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比较器”);在第145页最后1段中公开了比较器控制寄存器CMCON决定比较器的工作模式及输入输出的构造,在第146-147页描述了用于控制比较器的CMCON寄存器,并具体给出了在八种模式下两个比较器C1和C2的同相和反相输入端分别与各个端口或地电压、参考电压的连接关系,以及部分模式下比较器输出端与端口的连接;第5章5.15节图5-85(第147页)给出的比较器的八种工作模式中,比较器输入、输出端连接的端口包括RA0、RA1、RA2、RA3、RA4共五个端口;第5章5.15节图5-86公开了在CM<2:0>=110方式下比较器的输出结构图,该图显示出在端口与比较器之间连接有MULTIPLEX。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10-18是否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微处理器芯片,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PICmicro中档单片机,如PIC16CXXX,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第145页第5章5.15节第1行公开了比较器模块包括两个模拟比较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0中的“比较器”);在第145页最后1段中公开了比较器控制寄存器CMCON决定比较器的工作模式及输入输出的构造,在第146-147页描述了用于控制比较器的CMCON寄存器,并具体给出了在八种模式下两个比较器C1和C2的同相和反相输入端分别与各个端口或地电压、参考电压的连接关系,以及部分模式下比较器输出端与端口的连接;第5章5.15节图5-85(第147页)给出的比较器的八种工作模式中,比较器输入、输出端连接的端口包括RA0、RA1、RA2、RA3、RA4共五个端口;第5章5.15节图5-86公开了在CM<2:0>=110方式下比较器的输出结构图,该图显示出在端口与比较器之间连接有MULTIPLEX。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控制总线;(2)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数据总线相连;(3)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通过所述控制总线与所述控制单元相连。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微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1)-(3)已被公开。此外,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对比文件1(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图1.3,第40-45页)只公开了数据总线,特殊功能寄存器组是用来控制CPU和外围模块进行所需操作的寄存器等。可见,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3),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其它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本专利对上述器件以及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解决提供一种微处理器芯片,集成有比较电路,能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时,引用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11-1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微芯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918号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的实施例一、实施例二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中的“比较器工作模式”的限定是清楚的,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0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系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了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记载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9也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控制总线;(2)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数据总线相连;(3)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通过所述控制总线与所述控制单元相连。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于权利要求10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18也具备创造性。综上,第18918号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京**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第189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上诉人诉称

微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18918号决定。微芯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0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0-18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海**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18918号决定、对比文件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相应的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本案中,微芯公司在诉讼中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一中:(1)“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中“对应连接”指的是怎样的连接不清楚;(2)“控制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的描述不清楚。经本院审查,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比较器”、“比较器的输入端”、“比较器的输出端”和“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其含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在提及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对应电连接的技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其所对应的连接关系。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二在实施例一的基础上进一步给出了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通过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中的多路选择开关与各端口之间的一种优选连接关系。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本专利说明书优选实施例的解释说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技术手段是清楚和可实现的。此外,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是清楚的。“切换连接”这一术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也是清楚的,即对相应的连接关系进行切换。本专利说明书通过实施例二已经在实施例一的基础上进一步举例说明了通过多路选择开关实现各种切换连接端口的优选方案。因此,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解释说明,可知“控制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与比较器C1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的技术手段是清楚和可实现的。因此,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本案中,微芯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10中“比较器工作模式”的相关限定不清楚。经本院审查,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记载了“上述技术方案可通过设置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来实现对比较电路工作模式的控制,具体可以通过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控制对输入信号的切换,从而实现可以选择、比较不同的输入信号,还可以通过与比较器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对比较结果进行适当处理和输出”。上述内容并非直接用两个比较器来解释上述问题,其内容实质上已经涉及工作的方式。此外,实施例二也对工作模式的含义进行了具体地解释说明,如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二对“比较器工作模式”的说明中不仅涉及了端口连接关系的切换控制,还涉及到输出结果反相控制等控制方式。因此,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0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微芯公司认为: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比较电路,能够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且集成度高,硬件结构简单,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能够适应不同电子产品的需求”,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10缺少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如下必要技术特征:(1)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2)比较器的输入端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出端电连接,比较器的输出端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3)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根据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设置来将比较器的同相和反相输入端分别与端口PA0-PA3,地电压、参考电压相连接。经本院审查,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比较电路,能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且集成度高,硬件结构简单,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能够适应不同电子产品的需求”。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段所述“本实用新型的再一目的是提供一种微处理器芯片,集成有比较电路,能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且集成度高,硬件结构简单,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该微处理器芯片集成度高,能广泛适应于各个领域的多种电子产品”。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0分别记载了比较电路的技术特征,即“一种比较电路,包括比较器,还包括: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记载:上述(比较电路)技术方案可通过设置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来实现对比较电路工作模式的控制,具体可以通过与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控制对输入信号的切换,从而实现可以选择、比较不同的输入信号,还可以通过与比较器之间的总线输出控制指令,对比较结果进行适当处理和输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0中通过设置如上结构的比较电路,已经能够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微芯公司指出的所缺少的三个技术特征,并非解决本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二具体说明了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的各个端口,以及与比较器的同相输入端和反相输入端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实施例二中的具体对应连接关系仅为优选实施例,本专利的比较电路技术方案完全可以设置其他的连接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0已经限定了“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而比较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具体连接哪个端口并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0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0不符合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微芯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13限定“以及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所述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分别对应与所述多路输入输出选择开关电连接”,其中“/或”涉及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输入端口、输出端口或输入输出双向端口”表示具有“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其中之一即可,但说明书的实施例中同时具有“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输入输出双向端口”,所以“或”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经本院审查,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第4段最后3行记载了“比较器和输入、输出端口的数量并不限于上述技术方案,只要能够为在比较器配置寄存器的控制下为比较器提供输入信号,并将比较器的比较结果进行输出即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完全可以理解输入输出接口模块包括了使得信号可以输入,以及比较结果可以输出的端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4与13后,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可以确定: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和输入输出双向端口属于是两两任意组合的方式来进行设置。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2)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记载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控制总线;(2)与所述比较器的输入、输出端分别对应电连接的输入输出接口模块,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数据总线相连;(3)分别与所述比较器和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电连接,用于控制所述输入输出接口模块与所述比较器输入端、输出端的切换连接,以及控制所述比较器工作模式的比较器配置寄存器,所述比较器配置寄存器通过所述控制总线与所述控制单元相连。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其它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中的相应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正是由于本专利对上述器件以及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解决提供一种微处理器芯片,集成有比较电路,能实现多种工作模式的配置,同时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8因为从属于权利要求10故亦具有创造性。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0-18不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微芯公司的上诉主张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均由美国**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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