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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残服务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通**残服务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二千一百二十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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