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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吉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吉**(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王**,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赔偿受害人,遂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后在2014年4月8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条,承诺过些天陆续偿还原告的借款,但被告的承诺未能兑现。现原告在同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1年3月份,被告确实有交通事故发生,原告在2011年6月份给被告15万元现金,当时就说拿这个钱去处理交通事故,也没有说是借款,期间也没有跟被告要过钱,2014年年初原告跟被告要钱,被告在2014年4月8日书写了借条,被告想还钱给原告,但是现在被告没有钱,被告打算一年还原告一万元,但是原告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出具《借条》,其内容为今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特立此据。被告对上述借条真实性认可,系被告个人书写。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返还15万元借款,被告对借款事实认可,故被告应偿还原告15万元借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十五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吉**负担一千六百五十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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