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17时25分,被告人陈*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密路出京方向由西向东非机动车道内H00210号灯杆处,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与骑行自行车的廖某某(女,52岁,重庆市人)尾部相撞,造成被害人廖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廖某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为全部责任,廖**无责任。后被告人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且被害人表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拘役二至四个月。

被告人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