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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8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第一、朱**恶意违约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院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判决朱**承担违约责任才符合合同自治原则及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第二、二审法院不按双方约定判决违约金数额已严重违背民事意思自治原则,而其酌情判决的违约金数额更是畸低,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王*主张应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朱**则认为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房屋租金已经对王*形成弥补,要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减少。二审法院认为朱**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并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审判

长**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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