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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田*申请再审称: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构成根本违约,给田*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合同约定田*可季末后享有总进货额20%的退货率,原审法院未充分重视田*这一合同权利及相关证据。田*2014年1月18日的退货数额应为447件,金额为320383.2元,原审法院没有正确认定。田*帐面应付货款437946元,艾**公司收回全部剩余货物1361件,艾**公司应付货款436108元。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田*所欠艾**公司货款与实际不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举证责任不清晰。为此,请求北京**民法院查明事实,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田*提出的几点意见,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复查。关于退货数额问题,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田*主张的退货数额为447件,原审法院依法采信了艾**公司自认的退货数为314件并无不当。田*主张艾**公司应收取剩余货物1361件并支付货款一节,双方合同中约定田*享有季末总进货额20%的退货率,合同履行期共发生三次退货占总供货量21.49%,因双方销售商品为羽绒服系季节性商品,即使不考虑已产生的退货,田*亦应在合理时间向艾**公司提出退货主张,而现无充分证据证明田*已在合理时间提出过主张。双方的《省级代理合同》中约定,艾**公司应对店面装修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进行补贴,而现无证据证明艾**公司对专卖店进行验收合格的证据。

基于上述查明及在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无误,田江所述理由缺乏充分依据均不能成立。

综上,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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