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铭万**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万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北京铭**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渝中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铭万信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铭万信息公司和原审被告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0日,李**与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签订了文本序号为6244569号的《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约定李**委托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注册域名,具体包括具体包括“美国礼来.cn/.com/.net/.公司/.cc**/.网络”,域名注册年限均为5年,服务费合计9500元。双方约定,合同款项由李**支付给铭万**庆公司。嗣后,李**向铭万**庆公司缴纳了9500元,在铭万信息重**司开具的发票上填写的项目名称为“中文域名”。上述合同中约定的网络域名嗣后均注册成功。2006年10月23日,铭万信息公司向李**出具《域名证书》和《国际域名证书》各一份。《域名证书》上载明“李**有**(李**)”字样,内容为“贵公司所申请域名美国礼来.cn/.网络/.公司已注册成功,有效使用时间为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国际域名证书》上载明“李**”字样,内容为“贵公司所申请国际域名美国礼来.com/.net/.cc**已注册成功,有效使用时间为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两份证书均标注“本证书所载内容与《域名/通用网址注册服务订单》不符的,以《域名/通用网址注册服务订单》为准”。而在第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中,域名所有人信息栏处没有填写。在铭万信息公司制作的《中文域名投资宝典》中载明了“什么是中文域名”、“中文域名投资”、“域名投资的操作理念”、“如何开始投资”、“如何开始赚钱”、“域名投资代表案例”等内容,对中文域名投资进行了宣传。

一审法院另查明:铭万信息公司原名深圳铭**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铭万信息公司经原信息产业部批准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技术、网络技术的开发、提供互联网站应用技术解决方案等。2006年4月,中国**息中心与铭万信息公司签订《服务认证协议》,约定在协议期间,铭万信息公司为中国**息中心认证的提供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面向用户提供国家中文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同月,铭万信息公司还与中国**息中心签订了《服务认证协议补充条款》。根据铭万信息公司与中国**息中心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铭万信息公司面向用户提供国家中文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不得采用误导用户等方式销售中文域名,也不得强迫用户注册购买多年域名服务;中国**息中心则负责运作、维护和管理顶级域名服务器和相关资料,保证该域名系统有效运行,并保留域名后置审核的权利。铭万信息公司与中国**息中心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补充条款》则约定了“中文域名交款”等事项,“中文域名交款”条款鼓励铭万信息公司尽量多注册中文域名:铭万信息公司提交的新注册和续费的中文域名越多,其应向中国**息中心支付的中文域名结算价格就越低。铭万智**司成立于200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铭万信息公司与铭万智**司在域名注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方面存在合作关系。与域名注册申请者(甲方)签订《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时,铭万信息公司、铭万智**司分别作为合同乙方、丙方,共同为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服务。李六一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李六一与铭万信息公司、铭万智**司签订的本文序号为6244569号的《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无效,铭万信息公司、铭万智**司连带退还李六一款项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铭万信息公司、铭万智**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在与域名注册申请者签订域名注册合同、办理域名注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铭万信息公司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这一身份,联合铭**公司,将域名注册设计成“域名产品”向潜在的客户进行宣传、推销,这些域名涉及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商标或其他在公众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名称,此种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扰乱了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秩序。若听任此类行为蔓延,域名注册服务将蜕变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域名注册服务秩序也将陷入混乱,最终危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环境。因此,铭万信息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所追求的结果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从李**与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签订的第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主要内容来看,李**申请注册的“美国礼来.cn/.com/.net/.公司/.cc/.网络”等六个域名的主要部分均为“美国礼来”。在签订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时,李**明显对这些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正当权益。可以认定,李**签订该《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真实意思是购买“美国礼来”域名产品用以投资。李**以投资为目的注册上述域名并非正当理由,而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却将涉及“美国礼来”的域名设计为一种“域名产品”,并为李**注册了“美国礼来.cn”、“美国礼来.com”等中文域名。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此种行为实际系借网络域名注册合同之名,掩盖其向李**推销“美国礼来”等域名产品的目的。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本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各种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并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真实提交用户注册信息,而不应向申请者推销任何“域名产品”,否则,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秩序将无法维持。故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与李**签订的第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系以网络域名注册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推销“美国礼来”域名产品的非法目的。

铭万信息公司、铭万智达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扰乱了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第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系以网络域名注册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推销“美国礼来”域名产品的非法目的。基于以上理由,第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应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李**与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签订的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从李**取得了款项9500元,李**则获得了“美国礼来.cn”、“美国礼来.com”等域名。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所收9500元属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李**。李**依据合同获得的“美国礼来.cn”、“美国礼来.com”、“美国礼来.net”、“美**.公司”、“美国礼来.cc”、“美国礼来.网络”六个域名产品所涉域名不是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的财产,应限期注销。

铭**公司与铭万信息公司共同作为服务方与李**签订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共同行使和承担订单的权利和义务。故铭**公司应与铭万信息公司共同承担因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无效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铭**公司提出的铭万信息公司与铭**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与客户产生关系的是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只是为了方便才在《域名/通用网址订单》上签章的抗辩意见,无证据支持,亦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遂判决:一、李**与铭万**限公司、北京铭**限公司签订的文本序号为6244569的《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无效。二、李**与铭万**限公司、北京铭**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注销涉案域名“美国礼来.cn”、“美国礼来.com”、“美国礼来.net”、“美**.公司”、“美国礼来.cc”、“美国礼来.网络”。三、铭万**限公司、北京铭**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李**退还款项9500元,铭万**限公司、北京铭**限公司就此款的退还向李**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铭万**限公司、北京铭**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铭万信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驳回被上诉人李**的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1、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域名是李**在上诉人铭万信息公司误导、强迫的情况下购买。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审核义务,且至今没有接到CNNIC关于涉案域名的删除通知;2、《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相关行政部门已经证明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3、上诉人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4、注册费的大部分都已经缴纳给域名管理机构,上诉人没有取得注册费,无法返还。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六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根据第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约定,李**仅委托铭万信息公司和铭**公司注册域名而不含通用网址,且域名包括“美国礼来.cn”、“美国礼来.com”、“美国礼来.net”、“美**.公司”、“美国礼来.cc”、“美国礼来.网络”。在上述注册域名过程中,李**一直将注册域名视为一种投资行为,而铭万信息公司也将注册域名作为投资产品进行宣传推销,因此李**委托铭万信息公司和铭**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其结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铭万信息公司是从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将注册域名作为投资产品向李**进行宣传推销,进而接受李**委托抢注域名,其行为有违公平、合理的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铭**公司与铭万信息公司与李**签订第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共同为李**提供服务,因此铭**公司应当与铭万信息公司共同承担合同无效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第6244569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因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相关法律关系应当恢复原状。铭万信息公司、铭**公司从李**处所收取的9500元属因合同取得的财产,由于合同无效而应当返还给李**。李**与铭万信息公司和铭**公司应当共同注销所注册的域名“美国礼来.cn”、“美国礼来.com”、“美国礼来.net”、“美**.公司”、“美国礼来.cc”、“美国礼来.网络”。由于铭万信息公司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将从李**处收取的9500元缴纳给了域名管理机构,因而对于铭万信息公司称其没有取得注册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