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京**有限公司等与谭**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40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产公司)与谭**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鲁能**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对于鲁**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鲁**公司称,根据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24039号民事判决书,京**产公司与谭**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谭**应向京**产公司返还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时代之光名苑C座1203号房屋,返还京**产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及相应的房屋使用费。判决书生效后,京**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京**产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依法注销,而鲁**公司是京**产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变更鲁**公司为上述生效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就京**产公司与谭**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海民初字第24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京**产公司与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谭**将位于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时代之光名苑C座1203号房屋腾空后交还京**产公司,返还京**产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458514.27元,并向京**产公司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因谭**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京**产公司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在执行过程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申请执行人京**产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注销。在注销清算报告中载明,京**产公司的债权债务由鲁**公司承担。

上述事实,有判决书、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京**产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注销,其注销报告中明确其债权债务由鲁**公司承担,因此,鲁**公司是京**产公司的权利继受人,京**产公司依据本案生效判决书对谭**享有的债权亦应由鲁**公司继受。现鲁**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240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京**有限公司变更为鲁能**限公司。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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