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刘*、冯*、高**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5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处理本案时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5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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