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某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某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苏**、出庭负责人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告某人民政府提出履职申请书,申请被告对虎头山民族社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依职权作出处理。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某民族社区建设项目已于2013年开始建设,经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嘉祥县规划局书面回复称,虎头山村民族社区建设项目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此规定,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告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虎头山民族社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被告没有履行职责也没有给原告答复,现在虎头山村民族社区建设项目仍在建设。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5年4月18日嘉祥县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履职申请书;3.邮寄快递单;4.视频光盘。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某民族社区项目经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及村民经合法程序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目的是为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节约土地。该项目取得了嘉祥县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局的批准同意,规划局也认为该项目符合纸坊镇的总体规划,所以被告认为这不是违法项目,不存在拆除等履行职责的问题。

被告向**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虎头山全体村民入住社区的决议;2.虎头山村群众代表同意社区建设的会议记录;3.虎头山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4.嘉环报告表(2013)59号文;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6.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7.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8.嘉祥县国土资源局纸坊国土资源管理所关于虎头山社区建设使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的证明;9.嘉祥县规划局关于纸坊镇虎头山社区建设符合纸坊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10.嘉祥县纸坊镇虎头山社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1.嘉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纸坊镇虎头山社区建设项目可行研究报告的批复;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3.嘉祥县纸坊镇虎头山社区建设规划设计;14.虎头山群众代表及党员关于同意拆除房屋的意见的会议记录;15.嘉祥国土资源局关于纸坊镇虎头山社区建设是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证明。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主张已向原告作出了答复,原告主张没有收到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未予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法定要求,本院确认合法有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某民族社区建设项目于2013年由虎**委会组织开发建设。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嘉**划局申请公开该社区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信息,嘉**划局于2015年4月18日书面回复称:”本机关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故你申请获取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告某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履职申请,并邮寄至被告处,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虎头山民族社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被告主张已向原告邮寄了书面答复,但未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履行职责也没有给原告答复,原告于2015年6月3日诉至嘉祥县人民法院,后由济宁**民法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辖,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涉案的虎头山村民族社区系新型农村社区,应由建设单位即虎头山村委持相关材料,向纸坊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纸坊镇人民政府报嘉祥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中,被告主张该项目符合乡镇规划,提交了2013年嘉祥县规划局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但嘉祥县规划局2015年4月18日向原告书面答复称”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故你申请获取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即涉案的民族社区没有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是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如果涉案工程没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由被告进行查处。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行政机关在收到履职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但直至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即使被告认为涉案工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未向申请人即本案原告进行答复告知,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也未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某人民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其法定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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