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中文**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公司)与被告北**限公司(简称云**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文在线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作家血红授权,获得其作品《巫颂》在全球范围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云**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域名为dakele.com的网站上发布该作品供公众在线阅读、下载,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云**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8700元、公证费400元。

被告辩称

云**司答辩称:其一,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获得了涉案作品的授权;其二,涉案作品是由网友上传至我公司网站的论坛中的,我公司没有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及排行榜推荐,也未将涉案作品放置首页明显位置;其三,涉案作品为电子书,市场价值不超过10元,点击量少,我公司也未因此获益,故我公司的最高赔偿数额不应超过1200元。中**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中**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7日,刘*(笔名:血红)(甲方)与北京中**有限公司(乙方)就作品《巫颂》签署《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约定自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巫颂》在全球范围内除署名权之外的全部权利,包括作品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永久性独家授予乙方(包括但不限简繁体版纸质图书出版、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改编权等),授权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约束。

2011年4月2日,北京中**有限公司经北京**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中文在线公司。

2009年4月3日,中**公司在其经营的域名为17k.com的网站上发表了小说《巫颂》,署名“作者:血红”,全文字数为2087517字。在该小说每章的最后面均载有“本书首发来自17K小说网,第一时间看正版内容”。中**公司委托北京**证处对该网站上的该作品内容进行了公证。

域名为dakele.com的网站系云**司经营的网站。2013年11月27日,中**公司申请北京**证处对该网站上传播《巫颂》等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证处为此出具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3235号公证书显示有如下内容:一、上述网站设置有大可乐手机、可乐棒、配件、社区等频道。进入社区频道,该频道设有可乐公告、游戏区、资源区、可乐UI等栏目。进入资源区栏目,其中又设有影音、铃声、应用、主题、壁纸、电子书、公告子栏目。二、点击可乐公告栏目,点击该栏目中题为“可乐社区实习版主招募令!公开招募,长期有效!”的帖子,发帖时间显示为2013年1月7日,帖子内容为招聘可乐社区实习版主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条件、报名形式、实习版主福利、实习版主权限等内容,其中明确:实习版主的福利为实习期满后奖励300可乐罐,转正后福利参考版主奖励标准(奖励标准需成为实习版主后方可查看);实习版权权限有:删除自己版块广告贴及回复的权限;版块内容精彩帖子提升、加*、加盖图章等相关管理权限;进入站务交流版块,参与论坛发展规划的设定。三、点击进入可乐社区“资源区”,点开其中题为“[公告]委托‘流年sir’为资源区版块版主!”的帖子,其中含有如下内容:根据可乐社区“资源区”版块的发展规划,和@**sir在实习期的优秀表现,官方运营团队讨论决定,委任流年sir为“资源区”版块版主,与山西大哥、风向标一起维护资源板块并且与可乐社区其它版块版主一起维护整个论坛。该帖发布时间为2013年5月4日。四、在上述网站注册后,依次进入社区频道、资源区栏目、电子书子栏目,在电子书子栏目页面首页即显示有“[电子书]《巫颂》(完结)作者:血*txt下载”的帖子,发布者为流年sir,发布日期为2013年6月14日,进入帖子后,页面上显示有涉案图书《巫颂》的内容简介。点击其中“巫颂.rar”的文件,可以保存并下载。经比对,所下载文件内容与上述中**公司网站上涉案小说内容相同。其中显示的下载次数为35,并显示“下载积分:可乐罐-1”。此外,中**公司还对上述网站使用其他5部作品的情况一并进行了公证。就此,中**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中**公司提交了涉案网站网页截屏打印件,该网站论坛“可乐公告”版块显示有题为“[官方公告]新春新气象---可乐社区新积分体系上线啦”的帖子,发帖时间显示为2013年2月23日,内容为关于论坛积分体系的说明,其中明确:积分体系包括经验、可乐罐、可乐糖三种积分;经验体现用户自身的资历和贡献,随着经验值的提升,用户的论坛等级也会随之提升;可乐罐可通过发表精品主题被奖励等方式获取,可用于在论坛内购买论坛道具、其他虚拟物品、下载应用、兑换为可直接消费的可乐糖;可乐糖可直接在积分商城进行消费;用户通过加精华、发表主题、发表回复、上传附件等方式可获得相应积分及可乐罐;积分商城将陆续推出积分竞拍、兑换等活动形式,用户可以使用可乐罐换取有价值的实物礼品。云**司认可该帖子真实性,但表示该规则是为了增加论坛的可玩性和活跃度,并未实际获利。

诉讼中,中文在线公司表示因涉案作品系由云**司委任的版主上传,故云**司应就此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云**司表示尽管“流年sir”为论坛版主,其身份仍系普通网友,而非云**司工作人员。

云**司主张电子书市场价值普遍较低,并委托广东**珠公证处对亚马逊网站电子书价格进行公证,公证书显示在亚马逊网站上销售的电子书的价格从几元至几十元不等。中**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所公证电子书不包括涉案书目,且相关价格为亚马逊网站自行确定,与本案无关。

以上事实,有图书、《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作者有权将其作品的财产性权利授权他人行使。依据17k.com上所发表涉案小说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刘*(笔名血*)为《巫颂》的作者。

经刘*授权,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上述作品在授权期限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本案中,云**司委任的版主“流年sir”未经中**公司许可,上传涉案作品至该公司网站论坛的相应栏目,供用户下载,属于侵害中**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云**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对该网站论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规则具有最终的控制权限和控制能力,论坛版主能够实施对论坛的具体管理行为完全是基于网站经营者的授权和允许,且论坛版主系由该公司招募并经过该公司考核后再由实习版主转为正式版主,云**司还给予实习版主及版主相应的福利待遇。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涉案网站版主对论坛的管理行为系代表网站经营者的意志而为,应视同网站经营者自己的行为。故云**司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云**司提出“流年sir”是普通网友而非云**司工作人员,涉案作品系由网友上传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中**公司认为云**司构成直接侵权,并据此要求云**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的赔偿数额,中文在线公司和云**司均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获利情况,结合涉案作品的字数、知名度、侵权时间、下载次数、云**司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中文在线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故对此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上述因素,同时参考国家文字作品稿酬标准,并结合中文在线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的合理性、与本案的关联程度酌情予以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万二千七百元;

二、被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公证费一百六十六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7元,由北京中文**有限公司负担1437元(已交纳),由北京**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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