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中文**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公司)与被告北**限公司(简称云**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文在线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作家熊**授权,获得其作品《张**》在全球范围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云**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域名为dakele.com的网站上发布该作品供公众在线阅读、下载,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云**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77800元/公证费400元。

被告辩称

云**司答辩称:其一,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获得了涉案作品的授权;其二,涉案作品是由网友上传至我公司网站的论坛中的,我公司没有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及排行榜推荐,也未将涉案作品放置首页明显位置;其三,涉案作品为电子书,市场价值不超过10元,点击量少,我公司也未因此获益,故我公司的最高赔偿数额不应超过1200元。中**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中**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作**版社出版了图书《张**(插图版)》(1-4卷),图书署名为“作者:熊**”,图书版权页载明字数为1778千字。

2012年4月6日,熊**(甲方)与中**公司(乙方)签订《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含语音/多媒体制作)、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及转授权;授权作品详见授权书;乙方向甲方支付授权使用作品版权使用费6万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独家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当授权作品数字版权收到非法侵害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同日,熊**出具授权书,授权中文在线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包括涉案的《张**(全4卷)》在内的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含语音/多媒体制作)、复制、发行、汇编、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及转授权;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公司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形式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形式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

域名为dakele.com的网站系云**司经营的网站。2013年11月27日,中**公司申请北京**证处对该网站上传播《张**》等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证处为此出具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3235号公证书显示有如下内容:一、上述网站设置有大可乐手机、可乐棒、配件、社区等频道。进入社区频道,该频道设有可乐公告、游戏区、资源区、可乐UI等栏目。进入资源区栏目,其中又设有影音、铃声、应用、主题、壁纸、电子书、公告子栏目。二、在上述网站注册后,依次进入社区频道、资源区栏目、电子书子栏目,在电子书子栏目页面首页即显示有“[电子书]第6届茅*文学奖获奖作品”的帖子,发布者为“黑旋风”,发布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进入帖子后,页面上显示有包括“第6届—张**.rar”在内的多个文件。点击该文件,可以保存并下载。经比对,所下载文件内容与涉案图书内容相同。其中显示的下载次数为47,并显示“下载积分:可乐罐-1”。此外,中**公司还对上述网站使用其他5部作品的情况一并进行了公证。就此,中**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中**公司提交了涉案网站网页截屏打印件,该网站论坛“可乐公告”版块显示有题为“[官方公告]新春新气象---可乐社区新积分体系上线啦”的帖子,发帖时间显示为2013年2月23日,内容为关于论坛积分体系的说明,其中明确:积分体系包括经验、可乐罐、可乐糖三种积分;经验体现用户自身的资历和贡献,随着经验值的提升,用户的论坛等级也会随之提升;可乐罐可通过发表精品主题被奖励等方式获取,可用于在论坛内购买论坛道具、其他虚拟物品、下载应用、兑换为可直接消费的可乐糖;可乐糖可直接在积分商城进行消费;用户通过加精华、发表主题、发表回复、上传附件等方式可获得相应积分及可乐罐;积分商城将陆续推出积分竞拍、兑换等活动形式,用户可以使用可乐罐换取有价值的实物礼品。云**司认可该帖子真实性,但表示该规则是为了增加论坛的可玩性和活跃度,并未实际获利。

中**公司认可云**司上述网站上的涉案作品是由网友上传。

云**司主张电子书市场价值普遍较低,并委托广东**珠公证处对亚马逊网站电子书价格进行公证,公证书显示在亚马逊网站上销售的电子书的价格从几元至几十元不等。中**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所公证电子书不包括涉案书目,且相关价格为亚马逊网站自行确定,与本案无关。

以上事实,有图书、《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授权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作者有权将其作品的财产性权利授权他人行使。根据涉案图书上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熊召政系涉案图书《张**》的作者。中**公司依据熊召政出具的授权书,获得了上述作品在授权期限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云**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其提供的论坛服务系信息储存空间服务;网络用户“黑旋风”以论坛发帖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张**》的在线下载服务,在中文在线公司主张上述行为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云**司并未就此进行举证,可以认定涉案传播行为并未征得中文在线公司的授权,属于侵害中文在线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云**司经营的涉案网站论坛中规定有奖励上传附件者的内容,对于发表主题、上传附件、发表回复均会获得“可乐罐”奖励,“可乐罐”还可以在论坛中购买虚拟道具、下载应用乃至于有价值的实物礼品。云**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以积分奖励、许诺网友获得好处或利益的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以增加其网站的点击量。故云**司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教唆侵权行为。另外,发布涉案作品的帖子处于电子书子栏目的首页,属于可为云**司明显可见的位置,故其对此也应当予以知晓,但云**司并未对此采取必要措施,也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综上,云**司应当为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字数、侵权时间、下载次数、电子书的市场价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云**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中**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属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三千四百元;

二、被告北京**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公证费一百六十六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4元,由北京中文**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北京**限公司负担28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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