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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李**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李**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就北京市海淀区x号院的拆迁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相应拆迁权益,而上述院落系李**在与被继承人杨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杨x去世前,该院落内有房屋四间。现该院落拆迁,取得的拆迁权益包括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故在计算杨x遗产范围时,应考虑上述因素,并根据拆迁补偿款的分项和杨x在该拆迁权益中应占有的份额对其遗产进行分割。原审法院未查明上述事实,酌定李**给付王*、李**拆迁补偿款不当。因上述事实有待进一步审查,本院不宜直接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7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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