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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限公司与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新**限公司诉被告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新**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向北新**限公司送达《北京**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61232元,逾期交纳按撤诉处理。北新**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于2015年11月25日次日起七日内既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亦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北新**限公司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新**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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