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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爱肽生物工程**公司与王**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太爱肽生物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北京海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太爱肽生物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太爱肽生物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太爱肽生物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太**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太**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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