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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刘**、刘**、刘**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刘**、刘**、刘**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2015诉前调字第0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刘**名下的位于昌平区昌平镇鼓楼大街西侧×号楼(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地号×××,(房号商业×号)建筑面积229.48㎡的楼房归李**继承。二、刘**名下的东风日产黑色小轿车京×××(发动机号×××)由刘**继承。三、本协议一式五份,原被告持一份,本调委会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本院查明

经审查,刘**与李**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子,即刘**、刘**。刘**与李**婚后购买房屋1套及东风日产牌机动车1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坐落为昌平区昌平镇鼓楼大街西侧×号楼商业×号;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刘**,号牌号码为京×××,发动机号码为×××。2015年1月24日,刘**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刘**、刘**、刘**(刘**之父)。2015年5月4日,刘**在河北省威县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事项为刘**于2015年5月4日到公证处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印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放继承权声明书记载:被继承人刘**名下财产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大街西侧×号楼**(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东风日产牌京×××小型轿车,刘**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2015诉前调字第0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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