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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与北京**服务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委会)与被上诉人北京**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北**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7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担任审判长,法官杨*、法官于**参加的合议庭,后合议庭成员法官杨*变更为法官全奕颖。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陆**、李**,被上诉人北**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委会所主张的涉案小区1、2、3、5号楼均为联建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西**委会与北**司之间未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但北**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与全体租户签订有《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北**司负责租户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据此,北**司应保障租户对于涉案房屋供用电设施的正常使用。本案西**委会自1993年至今向北宇物业提供了供用电服务,北**司也向西**委会履行了缴纳电费的义务,故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供用电关系,一审法院在双方对于事实上形成的供用电关系未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的情况下,认定西**委会应当向租户收取电费,缺乏依据。庭审中,西**委会多次提出其并不负有供电义务,并要求停电。因涉及小区众多租户利益,本案应查清涉案小区的供电主体及相关义务人的责任情况并妥善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79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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