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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北京龙**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3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殷**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殷**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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