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北京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385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驳回刘**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