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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北京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385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驳回刘**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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