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华**发有限公司、刘**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天**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天**发有限公司不服天**委员会(2015)津仲裁字第15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天**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黄**,被申请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天**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一、仲裁裁决超越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刘**申请仲裁因申请人逾期交房,理由是申请人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书及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而刘**未就满足交付条件后,申请人何时向刘**发出交房通知提出请求或主张,仲裁庭也未就二次交房通知举证、质证,即作出裁决,属于超裁。二、被申请人刘**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未收房业主发送了第二次交房通知,此次邮寄的地址、联系电话同之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历次邮寄材料的地址、联系电话均一致,被申请人收到了之前历次邮寄的材料,但谎称未收到第二次交房通知;而根据申请人调取的证据显示,第二次交房通知已由被申请人本人签收。因此,被申请人隐瞒了其已收到第二次交房通知的证据,导致仲裁庭将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一直计算到2015年7月16日仲裁庭庭审之日,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三、仲裁程序违反天**委员会仲裁规则和证据规定。具体为: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留存的、由邮局使用专用机器统一打印的快递详情单发件人存根联,而被申请人仅口头否认收到第二次交房通知,而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反驳,仲裁庭在此情况下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证据能力不予认定;申请人从邮局调取了第二次交房通知的快递流水单,在取得该补充证据后,申请人立即向仲裁庭提交了该证据,而仲裁庭并未接收该份直接关系到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本案适用快速仲裁程序,仲裁庭在超出审限后才作出裁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天**委员会(2015)津仲裁字第153号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刘**答辩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是:一、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超裁问题,裁决结果并未超过仲裁请求事项和范围,仲裁理由也在被申请人申请事项范围内;二、关于超过仲裁审理期限的问题,仲裁机构给被申请人的答复是本案经仲裁委主任批准适当延长审限,因此本案仲裁程序并不违法;三、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据实陈述未收到申请人主张的“交房通知书”的事实,是对申请人主张的反驳,并非隐瞒关键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而未予提交,系其自行处分举证权利,不属于被申请人隐瞒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其审查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第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裁决超过仲裁请求属于超裁的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请求事项为逾期交房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仲裁裁决并未超过被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范围,至于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时的理由与裁决书认定的理由是否一致,并不导致超过仲裁请求范围,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裁决超裁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理由,根据法律和相关仲裁规定,申请人对其主张的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第二次交房通知并已由被申请人本人签收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即证明上述邮寄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可自行获取相关证据并在仲裁程序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以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否认收到第二次交房通知是对申请人主张的抗辩,不构成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第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和证据规定的理由,案涉仲裁裁决系按照法律和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经过开庭程序并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作出,申请人虽在仲裁开庭后向仲裁庭补充提供了有关材料,但申请人并未证明曾向仲裁庭申请延期举证,仲裁庭对申请人在经过两次开庭程序后补交的证据不予采纳,并未违反法律和仲裁相关规定;此外,根据《天**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快速仲裁程序50日的仲裁期限并非固定期限,仲裁庭经过规定程序可以对该期限予以延长,故仲裁庭作出案涉仲裁裁决亦不违反法律和仲裁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天津华**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天**委员会(2015)津仲裁字第153号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天津华**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天**委员会(2015)津仲裁字第153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天**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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