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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原创西柚(北京**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原创西柚(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司)、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西**司认为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境内,北京市**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汇龙森科技园内30号楼三层是西**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被告张*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张*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房山区拱辰星园小区3号楼1406号,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李**可以选择被告西**司的住所地或张*的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西**司称其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中心1号楼A座1115室没有办公地点,其称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房山区,但西**司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到北京市**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汇龙森科技园内30号楼三层进行了核实并拍照。该地址前台处有“原创西柚(北京**限公司”标识。本院就西**司的办公地点向西**司的总经理助理进行了核实,并制作了问话笔录。在该总经理助理的指引下,本院对西**司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室、商务洽谈室进行了拍照。该总经理助理陈述西**司在北京市房山区并无办公地点,西**司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室、商务洽谈室均在北京市**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汇龙森科技园内30号楼三层,公章及财务章均在财务室保管,平时盖章都到财务室去盖。综上,可以认定西**司的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汇龙森科技园内30号楼三层。该地点属本院辖区,原告李**到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被告西**司及被告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原创西柚(北京**限公司及被告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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