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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孝兰诉北京**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方**起诉称:我通过合法途径租赁北京市秀水街市场摊位从事个体经营,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09年1月15日,胡*向北京市秀水街市场的兴办者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秀**公司)提供公证书,称我在所经营的摊位出售工商部门禁售的品牌商品,要求秀**公司对我经营的摊位进行停业整顿。据此,秀**公司对我经营的摊位采取了封摊措施,导致我无法营业。事实上,我并未出售公证书中的商品。秀**公司在没有法律明文授权和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阻止我对自己合法取得的摊位的使用权,致使我蒙受因无法使用摊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封摊事实经媒体曝光后,还给我的商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为此,我起诉要求秀**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和商誉损失5000元。秀**公司表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方**协商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前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五千元;

二、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方**负担138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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