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北京精彩无限宏达**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北京精彩无限宏达**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市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14)第1240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精彩无限宏达**限公司支付其工资38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精彩无限宏达**限公司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郭**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4)第124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郭**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精彩无限宏达**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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