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霍全国因与被上诉人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4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霍**、霍全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霍**、霍全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霍**、上诉人霍全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霍**、霍全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霍**、霍全国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