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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等与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霍全国因与被上诉人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4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霍**、霍全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霍**、霍全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霍**、上诉人霍全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霍**、霍全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霍**、霍全国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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