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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北京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担任审判长,法官张*、牟**参加的合议庭,后由于工作调整法官周**变更为法官王**,并于201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6元,由田*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6元,减半收取2878元,由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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